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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(2021年修订)》
2021-07-31 08:57:42 262 ¥0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:

修订后的《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》,已经中税协六届十九次会长专题会研究通过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

2021年3月12日

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

(2021年修订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,规范税务师(注册税务师)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,根据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)、《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(人社部发〔2015〕90号)和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,以能力建设为核心,突出针对性、实用性、时效性和前瞻性。坚持以人为本、按需施教,提升能力、讲求实效,统筹资源、创新发展,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三条 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。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、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,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,不断完善知识结构、增强创新能力、提高专业水平。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。

第四条 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,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,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,能力不断提升。

第五条 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。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二章 组织管理

第六条 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(以下简称中税协)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。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。

第七条 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中税协、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(以下简称地方税协)、税务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事务所)三级管理。

第八条 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、编制继续教育规划,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,指导、评价地方税协的教育培训工作,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。

第九条 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、实施、检查、考核工作。

第十条 事务所负责组织、督促本所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,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。